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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許多銀行的朋友都會問有關肥咖條款,

肥咖條款就是美國政府想要徵收之前沒有收到的稅,

向有美國國籍的海外居民來徵稅(也就是在台灣有台美雙重國籍的人來說才有影響)。

 

早期台灣人都認為有美國國籍很好,

當然這是有時空背景的因素。

台灣在五、六零年代,臺海兩岸政局動盪不安,

又適逢台美斷交,那些有錢的人只有逃向二戰後的美國強權。

至少不會落個什麼都沒有的局面,

就此大家就會常常聽到ABC、海外歸國或是美國華僑相關字眼的延伸....

 

重點來了,因為美國政府希望去徵收這些海外居民的稅。

所以他們發布了FBAR,FATCA....

而縮寫音譯剛好跟台灣的肥咖很像就變成大家口中的肥咖條款(Foreign Account Tax Copliance Act)

 

所以整理以上重點。

 

影響的人:

美國國籍的海外居民。

就是說你從來沒有向美國政府抱過稅,但你又有美國國籍,恭喜你,你就是這肥咖條款要徵稅的人。

 

你會說,奇怪我在國外帳戶,我不申報,國家怎麼會知道。

的確是這樣,所以以前只要把錢藏在瑞士,就無敵了.....

 

因此美國國會特別在2010年招開「海外帳戶稅法遵行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FATCA)」中,

規定須在所得稅表上申報在2011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後終止的稅務年度的

特定外國金融資產Specified foreign financial assets(IRC 6038D)

一般納稅人採曆年制,所以要在2012年起要申報2011年的「特定外國金融資產」。

 

那是每個人都要主動申報嗎?

 

根據FATCA新法6036D條規定,需要申報外國金融資產的人是:

特定海外金融資產的所有權 (interest) 的市值超過申報門檻,且需要報所得稅表的特定人。

 

以下針對這句中的幾個專有名詞說明定義。

 

申報門檻 

外國金融資產的全部最高值如超過五萬美元,納稅人就要申報8938

國稅局在細則中把申報門檻分類,長居美國者,年底五萬(年中7.5),夫妻合報加倍。

長居外國,則一人年底二十萬(年中三十萬),夫妻合報加倍。 

 

8938  稅表 
1. 從 2011 年起,公司或個人 (包含稅法居民在內)符合下列情況者,須申報 8938 表:


單身人士 – 居住在美國 - 年底擁有境外資產價值超過 5 萬,或當年內任何一天超過 7 萬 5千元;

已婚合併申報者 – 居住在美國 – 年底擁有境外資產值超過 10 萬,或當年內任何一天超過15 萬元;

已婚分開申報者 – 居住在美國 – 年底擁有境外資產超過 5 萬,或當年內任何一天超過 7萬 5 千元;

單身人士 – 居住在國外超過 330 天 – 年底擁有境外資產超過 20 萬,或當年內任何一天超過 30 萬元;

已婚合併申報者 – 居住在國外超過 330 天 – 年底擁有境外資產超過 40 萬,或當年內任何一天超過 60 萬元。


2. 境外資產的定義:
 金融帳戶、 股票、基金、

 公司股權(包含合夥經營公司) 
 境外金融機構所發行的財務工具,例如信託、退休帳戶等投資組合

3.列外狀況 (不必申報資產):
 金融公司是美國公司的海外分行;

 金融帳戶是遵從市場對市場會計準則來操作的(market-to-market accounting rules) 

 已經申報過下列稅表者應自行說明 – 3520 表、5471 表、8621 表、8865 表、8891 表

 境內信託的信託人、境內破產信託的信託人、外國政府給予的退休俸

4.罰則
 應報未報者,處罰 1 萬元; 收到稅局通知者,90 日之內未申報每月罰 1 萬元,最多額外罰 5 萬元;
 夫妻合併申報者,罰款分開計算; 申報不準確的罰金為欠稅的 40%; 不實申報的罰金為欠稅的 75%; 可能有刑事責任;
 追訴期為 3 年,但短報境外收入 5 千元以上者,追訴期為 6 年。

 

長居外國採的是稅法911(d)(1)條「外國勞力所得減免」(去國稅) 的條件,納稅人需選擇申報2555表,國稅局也可能會以2555表來判定納稅人是否長居外國。

但居住於高稅率國家的人,可能不選擇用2555表。

 

2555表

 

美國的稅例規定,全球所得課稅。

每一個美國納稅人都要為從世界各地賺取的收入報稅,只要是公民或永久居民,都是美國納稅人,所以即使不住在美國,

而是在外國居住、做工、做生意和賺錢,都一樣要向美國國稅局申報,限期是六月十五日。 

大多數這 類 人海 外的收入,都可以得 到“ 海 外 收 入 免 稅 額 ”,目前每年每人$85700元,台幣大約為2,571,000元 即海外收入不超過$85,700,是免付聯邦入息稅。


一定要報稅,填寫 2555號 表格,才能夠取得這個免稅金額,所以有人以為海外收入在$85700下便不需要報聯邦稅,這是不正確的。


在海外居住與工作是否要付社會安全稅呢?假如是為外國公司做事,便不用付社會安全稅,其實更正確的說法,

是不能付社會安全稅,因為即使自願要繳交社會安全稅,也是做不到的。

可是,假如工作的機構是美國公司或美國總部屬下的分公司,那便要由雇主扣起 社會安全稅了。

 

海外收入豁免金額
稅例上有一個優惠,稱 為“ 海外收入豁免金額”(Foreign Earned Income Exclusion),

可能由於其名稱,令不少人誤會,以為每 一 個美國納稅人的海外收入都有一個免 稅 金 額。其實,美國稅例要求納稅人申報全世界的收入,

並沒有什麼國外收入免稅金額,這個豁免金額,是為長期居住在海外,而在海外做工或做生意賺取的收入而設的,

零七年每一個人豁免金額 是$85,700,零八年增加為$87,600,

即居住在海外的夫婦每年有十七萬元收入免繳聯邦稅。  所以雙重國籍但居住在台灣的居民其實也是要報稅的喔!!!

要符 合這個稅務 優惠,要通 過兩項測試中的一項。

第一項,稱為“真正居所”(Bona Fide Residence)測試,

主要是要看在國外居住的時間,和在國外居住的目的,和與當地的連結度。

第二項,稱 為“人身所在”(Physical Presence)測試,需要您連續在12個月內身住海外起碼330天。


再次強調,只要收入就要報稅。

住在海外的人士,報稅期限比一般人遲兩個月,即在6月15日前寄交報稅表便可以了。

 

 

符合「外國勞力所得減免」的三條件是,

 

1. 必須是當年的(earned income)勞動所得

 

2. 報稅居所 (tax home必須在外國

 

3. 你必須合於真實居所(bona fide residence)或親身居留(physically present)兩種測試。

 

長居國外的條件要是上方所述的其二條件,簡單來說,

 

真實居所(bona fide residence)的第一要件是要籍貫在國外,如果在居住國用非居民身分報稅,就不能用真實居所法則。

條件:

1.美國公民全年設籍外國,或

2.美國永久居民全年設籍外國,是居住國公民,且居住國和美國訂有所得稅條約。

至於大中華地區來說,只有中國居民可以享受此優惠,其他三地台灣、香港、澳門與美國沒有簽條約,所以此法律不適用這三地。

 

親身居留(physically present)法則的條件是:公民或永久居民在過去12個月內在美國境外居留330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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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ack老爹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89)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