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許多銀行的朋友都會問有關肥咖條款,
肥咖條款就是美國政府想要徵收之前沒有收到的稅,
向有美國國籍的海外居民來徵稅(也就是在台灣有台美雙重國籍的人來說才有影響)。
早期台灣人都認為有美國國籍很好,
當然這是有時空背景的因素。
台灣在五、六零年代,臺海兩岸政局動盪不安,
又適逢台美斷交,那些有錢的人只有逃向二戰後的美國強權。
至少不會落個什麼都沒有的局面,
就此大家就會常常聽到ABC、海外歸國或是美國華僑相關字眼的延伸....
重點來了,因為美國政府希望去徵收這些海外居民的稅。
所以他們發布了FBAR,FATCA....
而縮寫音譯剛好跟台灣的肥咖很像就變成大家口中的肥咖條款(Foreign Account Tax Copliance Act)
所以整理以上重點。
影響的人:
美國國籍的海外居民。
就是說你從來沒有向美國政府抱過稅,但你又有美國國籍,恭喜你,你就是這肥咖條款要徵稅的人。
你會說,奇怪我在國外帳戶,我不申報,國家怎麼會知道。
的確是這樣,所以以前只要把錢藏在瑞士,就無敵了.....
因此美國國會特別在2010年招開「海外帳戶稅法遵行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FATCA)」中,
規定須在所得稅表上申報在2011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後終止的稅務年度的
特定外國金融資產Specified foreign financial assets(IRC 6038D)。
一般納稅人採曆年制,所以要在2012年起要申報2011年的「特定外國金融資產」。
那是每個人都要主動申報嗎?
根據FATCA新法6036D條規定,需要申報外國金融資產的人是:
特定海外金融資產的所有權 (interest) 的市值超過申報門檻,且需要報所得稅表的特定人。
以下針對這句中的幾個專有名詞說明定義。
申報門檻
特定外國金融資產的全部最高值如超過五萬美元,納稅人就要申報8938表。
國稅局在細則中把申報門檻分類,長居美國者,年底五萬(年中7.5萬),夫妻合報加倍。
長居外國,則一人年底二十萬(年中三十萬),夫妻合報加倍。
8938 稅表
1. 從 2011 年起,公司或個人 (包含稅法居民在內)符合下列情況者,須申報 8938 表:
單身人士 – 居住在美國 - 年底擁有境外資產價值超過 5 萬,或當年內任何一天超過 7 萬 5千元;
已婚合併申報者 – 居住在美國 – 年底擁有境外資產值超過 10 萬,或當年內任何一天超過15 萬元;
已婚分開申報者 – 居住在美國 – 年底擁有境外資產超過 5 萬,或當年內任何一天超過 7萬 5 千元;
單身人士 – 居住在國外超過 330 天 – 年底擁有境外資產超過 20 萬,或當年內任何一天超過 30 萬元;
已婚合併申報者 – 居住在國外超過 330 天 – 年底擁有境外資產超過 40 萬,或當年內任何一天超過 60 萬元。
2. 境外資產的定義:
金融帳戶、 股票、基金、
公司股權(包含合夥經營公司)
境外金融機構所發行的財務工具,例如信託、退休帳戶等投資組合
3.列外狀況 (不必申報資產):
金融公司是美國公司的海外分行;
金融帳戶是遵從市場對市場會計準則來操作的(market-to-market accounting rules)
已經申報過下列稅表者應自行說明 – 3520 表、5471 表、8621 表、8865 表、8891 表
境內信託的信託人、境內破產信託的信託人、外國政府給予的退休俸
4.罰則
應報未報者,處罰 1 萬元; 收到稅局通知者,90 日之內未申報每月罰 1 萬元,最多額外罰 5 萬元;
夫妻合併申報者,罰款分開計算; 申報不準確的罰金為欠稅的 40%; 不實申報的罰金為欠稅的 75%; 可能有刑事責任;
追訴期為 3 年,但短報境外收入 5 千元以上者,追訴期為 6 年。
長居外國採的是稅法911(d)(1)條「外國勞力所得減免」(去國稅) 的條件,納稅人需選擇申報2555表,國稅局也可能會以2555表來判定納稅人是否長居外國。
但居住於高稅率國家的人,可能不選擇用2555表。
2555表
美國的稅例規定,全球所得課稅。
每一個美國納稅人都要為從世界各地賺取的收入報稅,只要是公民或永久居民,都是美國納稅人,所以即使不住在美國,
而是在外國居住、做工、做生意和賺錢,都一樣要向美國國稅局申報,限期是六月十五日。
大多數這 類 人海 外的收入,都可以得 到“ 海 外 收 入 免 稅 額 ”,目前每年每人$85700元,台幣大約為2,571,000元 即海外收入不超過$85,700,是免付聯邦入息稅。
一定要報稅,填寫 2555號 表格,才能夠取得這個免稅金額,所以有人以為海外收入在$85700下便不需要報聯邦稅,這是不正確的。
在海外居住與工作是否要付社會安全稅呢?假如是為外國公司做事,便不用付社會安全稅,其實更正確的說法,
是不能付社會安全稅,因為即使自願要繳交社會安全稅,也是做不到的。
可是,假如工作的機構是美國公司或美國總部屬下的分公司,那便要由雇主扣起 社會安全稅了。
海外收入豁免金額
稅例上有一個優惠,稱 為“ 海外收入豁免金額”(Foreign Earned Income Exclusion),
可能由於其名稱,令不少人誤會,以為每 一 個美國納稅人的海外收入都有一個免 稅 金 額。其實,美國稅例要求納稅人申報全世界的收入,
並沒有什麼國外收入免稅金額,這個豁免金額,是為長期居住在海外,而在海外做工或做生意賺取的收入而設的,
零七年每一個人豁免金額 是$85,700,零八年增加為$87,600,
即居住在海外的夫婦每年有十七萬元收入免繳聯邦稅。 所以雙重國籍但居住在台灣的居民其實也是要報稅的喔!!!
要符 合這個稅務 優惠,要通 過兩項測試中的一項。
第一項,稱為“真正居所”(Bona Fide Residence)測試,
主要是要看在國外居住的時間,和在國外居住的目的,和與當地的連結度。
第二項,稱 為“人身所在”(Physical Presence)測試,需要您連續在12個月內身住海外起碼330天。
再次強調,只要收入就要報稅。
住在海外的人士,報稅期限比一般人遲兩個月,即在6月15日前寄交報稅表便可以了。
符合「外國勞力所得減免」的三條件是,
1. 必須是當年的(earned income)勞動所得
2. 報稅居所 (tax home) 必須在外國
3. 你必須合於真實居所(bona fide residence)或親身居留(physically present)兩種測試。
長居國外的條件要是上方所述的其二條件,簡單來說,
真實居所(bona fide residence)的第一要件是要籍貫在國外,如果在居住國用非居民身分報稅,就不能用真實居所法則。
條件:
1.美國公民全年設籍外國,或
2.美國永久居民全年設籍外國,是居住國公民,且居住國和美國訂有所得稅條約。
至於大中華地區來說,只有中國居民可以享受此優惠,其他三地台灣、香港、澳門與美國沒有簽條約,所以此法律不適用這三地。
親身居留(physically present)法則的條件是:公民或永久居民在過去12個月內在美國境外居留330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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